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以及银保监会等部委联合发文,自2018年5月1日起正式启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下面我们详细了解一下“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相关内容。
一、什么是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顾名思义,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首先是一种商业保险,由保险公司承保,是一种商业养老年金保险,其与其他商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公众投保该商业养老年金保险,缴纳的保险费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列支扣除。
按照当前国际上通行的税收优惠模式,养老金积累阶段,也就是正常缴费阶段,免征个人所得税,待领取养老金时再按相应标准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政策背景
“个税递延商业养老保险”是在2014年8月份,国务院国发〔2014〕29号文《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即新“国十条”中提出的,其第十条里面明确提到:“(三十)研究完善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完善健康保险有关税收政策。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创立于上个世纪90年代,包括三个层面的内容:
1、政府“兜底”的基础养老保险
即当下各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养老保险,由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共同构成,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税前分别进行扣除。
2、是企业年金、职业年金
目前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在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其他大型民营企业中多有涉及,广大中小企业目前很少为员工办理缴纳,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发展推动并不是十分理想。
2014年起,我国对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实施个税递延优惠,即个人缴纳企业年金涉及的个税,可以延迟到退休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降低其当期税务负担。
3、个人商业保险
在新“国十条”中提出,要把商业保险建设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要求商业保险成为家庭和个人商业保障计划的主要提供者。
当下试点工作的展开,也意味着税收优惠将全面覆盖中国养老保险体系中基础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个人商业保险这三大领域,标志着我国养老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三、试点区域
2018年5月份开始的试点工作,试点区域为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本次试点的期限暂定为一年。
四、试点内容
(一)核心内容
1、保费支出
在试点区域内,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
2、投资收益
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在缴费期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领取的养老金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按月或按年领取商业养老金,领取期限原则上为终身或不少于15年。个人身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全残或罹患重大疾病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商业养老金。
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流程
1、个人专用账户
从具体操作流程来看,投保人首先需要有一个用于归集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缴费、收益以及资金领取等的商业银行个人专用账户。该账户封闭运行,与居民身份证件绑定,具有唯一性。
2、产品选择
投保人可在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中自由选择产品。
选定并购买后,保险公司应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
3、管理平台
试点期间使用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立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中保信息平台”)。
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在中保信息平台进行登记,校验其唯一性。
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变更银行须经中保信平台校验后,进行账户结转,每年允许结转一次。
中保信息平台与税务系统、商业保险机构和商业银行对接,提供账户管理、信息查询、税务稽核、外部监管等基础性服务。
中保信息平台向投保人出具税延养老扣除凭证作为扣税凭据。
(三)试点对象
适用试点税收政策的纳税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在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
2、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扣缴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实际经营地均位于试点地区内。
3、如何界定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
取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是指纳税人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所得。
(四)税收标准
1、个人缴费税前扣除标准
(1)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
(2)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不超过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办法确定。
2、领取的商业养老金缴税标准
对个人达到规定条件时领取的商业养老金收入,其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其他所得”项目。
五、税收征管注意事项
1、需要凭凭证进行税前扣除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税前扣除与其他两种类型的保险税前扣除有一个重要区别,就是需要扣除凭证。
办理税前扣除的扣除凭证是:中保信息平台出具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扣除凭证》。
2、扣缴单位申报要求
(1)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
个人应及时将税延养老扣除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
扣缴单位在个人申报扣除当月计算扣除限额并办理税前扣除。
扣缴单位在填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可扣除金额填至“税前扣除项目”或“年税前扣除项目”栏“其他”列中(需注明税延养老保险),并同时填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2)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人
在年度申报时,凭税延养老扣除凭证,在《通知》规定的扣除限额内据实扣除,并填报至《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的“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行(需注明税延养老保险),同时填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计算扣除限额时,采取收入总额或按比例计算原则。主要是指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应税收入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承包承租的收入总额确定;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应税收入按合伙企业收入总额乘以合伙人分配比例确定。
另外,实行核定征收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和税延养老扣除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程序相应调减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
3、保险公司代扣代缴
个人达到规定条件领取商业养老金时,保险公司按照规定代扣代缴“其他所得”项目(需注明税延养老保险)个人所得税,并在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机构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4、未及时提供扣除凭证、未续保或退保的处理
(1)个人因未及时提供扣除凭证而造成往期未扣除的,扣缴单位可追补至应扣除月份扣除,并按规定重新计算应扣缴税款,在收到扣除凭证的当月办理抵扣或申请退税。
(2)个人缴费金额发生变化、未续保或退保的,应当及时告知扣缴义务人重新计算或终止税延养老保险税前扣除。
(3)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缴费金额发生变化、未续保或退保的,应当及时告知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
六、主要政策依据
1、国务院国发〔2014〕29号文《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2、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财税〔2018〕22号《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
3、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1号《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本文由大禹会计整理汇总,转载请注明出处。)